国家认监委秘书处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技术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12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近日,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印发《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认秘函〔2024〕43号),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支撑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
本次遴选相关组织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简称“认研中心”)具体承担。请各机构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minr@ccai.org.cn,邮件注明主题“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单位名称)”。
下一步,认研中心将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指导下,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为积极推进质量认证赋能强企强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贡献认证力量。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国家认监委拟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意愿参与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并针对所选试点产品具备相应能力的认证机构。
申请参与认证试点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从事试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试点产品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具备至少三年相应领域的产品认证背景。
(二)建立并实施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管理制度,且能够满足GB/T 27029《合格评定 审定与核查机构通用原则和要求》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具备十名以上具有试点产品相应领域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专职认证人员应具有两年及以上试点产品相应领域产品碳足迹专业工作经历。
(四)具有丰富的产品碳足迹实践经验,承接并完成至少50项产品碳足迹项目的相关评价工作。
(五)具有较好的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研究与应用基础,承担过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过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的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相匹配的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试点全过程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七)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保险或储备金,具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八)无严重失信记录。
申请机构参考附件格式准备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鼓励申请机构在文字材料基础上,另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机构应对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抄袭。
本次遴选相关组织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具体承担。请各机构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申请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minr@ccai.org.cn,邮件注明主题“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单位名称)”。如材料过大无法通过邮件传输,可存于移动存储介质后邮寄至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邮编:100037)。
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后,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参与机构的遴选结果。
试点期间,国家认监委将对试点参与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试点要求、工作质量不高等情况,将取消其试点参与资格。
认证监管司:010-82260866
总局认研中心:010-88651734
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机构申请材料(模板)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
2024年9月3日